公司报警劳动合同被盗,员工告公司要二倍工资-还没签劳动合同一定想办法签掉
案例
王某于2017年3月20日入职某公司。2017年9月6日,公司称其因办公室内的11份劳动合同及合同签收表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报警回执。2017年9月7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
仲裁委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王某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
一审法院: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被盗的11份劳动合同中包括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故应支付二倍工资。一审法院经调查核实,2017年9月6日,公司称其因办公室内的11份劳动合同及合同签收表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报警回执。但公安机关对该案并未立案侦查。王某认为公司被盗事件发生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且并不能证明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确认无法举证证明其被盗的11份劳动合同中包括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公司是否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一、公司报警称其放置在办公室内的劳动合同等材料被盗,也确认其无法举证证明被盗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公司举证其在王某入职前后,与已离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收表及劳动合同被盗的在职员工补签的合同及签收表,证明其有积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其在劳动合同丢失后通知王某补签劳动合同并实际与王某补签了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电脑界面截图及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亦无法证明双方争议的事实,公司举证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其与王某已补签劳动合同的事实。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王某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庭审中,公司与王某并未对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依法采纳仲裁裁决确认的数额。
综上,一审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向王某支付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报警回执只能证明存在劳动合同被盗的事实,而不能证明被盗的劳动合同中包括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于二审争议的事实,二审认定如下:
一审诉讼期间,公司提交了电脑文本证明已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不予认可。公司除提交报警回执证明劳动合同被盗外,还提交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在王某入职前后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部分劳动合同丢失后补签的劳动合同,证明公司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惯例,王某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公司提交的报警回执,只能证明存在劳动合同被盗的事实,而不能证明被盗的劳动合同中包括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提交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无证据证明已向王某送达,不能认定其真实性。因此。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定,事实缺乏关联性。其主张已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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